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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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条款 — 仓库和存储服务

附件 2 — 与 JSH System Sdn Bhd 合作的仓储服务协议

1. 同意于条款和条件。

公司从事于仓储及存储服务业务,客户欲聘用公司以提供仓储及存储服务。鉴于如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阐述,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公司和客户特此同意受此处所述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包括未来所有与仓库和存储服务协议有关的交易。

2. 标准定义.

2.1 “公司”意指 XXL Space Share,包括其继承人和被批准的受让人;与在本文范畴下所应允的或不违反本文的情况下,其正式授权的员工或代表。

2.2 “客户”意指本合同条款第 2 项所述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体,包括其继承人和被批准的受让人;与在本文范畴下所应允的或不违反本文的情况下,其正式授权的员工或代表。

2.3 每个客户和公司将被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2.4 “货物”是指本合同条款附件 1 中所列的物品和/或货物。

2.5 “存储开始日期”是指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5 项中所列下的日期。

2.6 “存储届满日期”是指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6 项中所列下的日期或往日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所均商定同意的任何延长期限。

2.7 “存储服务期间”是指存储开始日期和存储届满日期之间的这段时间。

2.8 “仓库”是指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1 项中所述的仓库或存储设施。

2.9 “存储费用”是指客户每一个月必须根据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8.1 项列所述的金额,支付存储费,该存续费将须以公司不时适用的收费率为准。

2.10 “手续费”是指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8.2 项所述的手续费。

2.11 “押金”是指本聘用条款中的第 8 项中所述的押金金额。

2.12 “聘用条款“指包含本聘用条款里所有约定条款和/或双方不时签署的任何其他约定条款,除非另得双方同意。

3. 待存储货物提交.

3.1 客户声明并保证其是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性地持有货物,以及将其存储在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授权,并随后指导货物的释放和/或交付。

3.2 客户必须(i)仅在存储服务期间或公司为仓库张贴的营业时间内交付任何货物以进行存储;(ii)确保所有运往仓库的货物都已正确标记、固定、密封和/或包装,以用于存储、处理和运输目的;(iii)向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所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足以使公司遵守有关货物的存储、处理、处理和运输的所有法律法规;(iv)根据公司就运输、交付、包装、贴标签、储存及/或包装不时提供的所有指示及要求将任何货物装存。

3.3 如果提交存储的货物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公司发布的其他书面指示,或视当下存储空间的可用性而定,公司有绝对的权利拒绝接受任何货物进行存储。

3.4 在提交需要专业处理的货物之前,客户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透漏和确定此类货物以及特殊处理和/或存储要求,而且公司拥有所有的权利拒绝存储此类货物。客户须全权负责为任何货物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处理和存储说明,包括向公司提供任何适用的安全程序,客户特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货物的任何不准确、不完整和/或误导性信息或说明承担任何责任。

3.5 除非双方另协,否则与待存储货物的运输、交付、包装、贴标签、存储和/或包装有关的所有安排、交易、成本和费用须由客户全权承担和独立负责。双方均同意公司必须自始将拥有全部的权利和自由,合理地对不时所需的任何额外服务征收额外费用和收费。

3.6 在将货物提交仓库存储时,客户必须确保其代表在货物到达仓库后的三(3)天内出现在仓库,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和库存盘点。否则,由公司所进行的检查和库存盘点的结果将被视为对从客户处收到的货物的状态、状况、数量的最终正确性。

4. 仓库.

4.1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将货物存放在仓库的任何区域。在适当性地事先通知客户后,公司可将存储中的任何货物从仓库转移到公司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其他存储设施。公司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将任何或所有货物从仓库内的一个位置或其他仓库中移动到同一设施内的另一个区域位置。

4.2 公司仅按“按原样”提供货物的仓储用途和存储服务。对于因仓库设施的存储或仓库或任何其他存储位置的温度范围或湿度水平的变化和波动而导致的货物的任何恶化、变质、丢失或损坏,公司一概不负责。

5. 货物的存取和释放.

5.1 如果客户有意要求和/或指示任何货物从仓库中释放,客户必须事先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在确认收到此类书面通知并支付所有未付仓储费和其他拖欠本公司的余款后,公司必须安排将请求被释放的货物交给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如下文第 5.2 条所述。

5.2 在公司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并支付所有欠公司的仓储费和其他未付款项后,客户必须给公司至少十四(14)天的时间,以执行客户的指示,将货物释放给客户或其授权代表。公司将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并依赖上面所诉客户给予的书面通知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客户的其他书面通信。客户必须负责承运人和/或第三方征收的与货物交付和/或其他运输有关的所有装运、运输、处理和其他费用。

5.3 倘若公司在存储届满日期前的十四(14)天内未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除非双方同意延长存储期限,否则公司可以向客户收取逾期存续的费用,或者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13.1 条终止本协议。

6. 客户担保。

客户特此向公司保证,确认和承诺如下:

6.1 客户和货物的所有详情、信息和细节始终真实、正确和准确;

6.2 有关货物 (i) 在马来西亚任何时候都是不违规、合法和正品的;(ii) 在马来西亚法律下的任何时候都不存在非法、伪造、伪造、危险、危险、爆炸性、有毒、武器、禁止、攻击性、政治性质和/或犯罪性质;(iii) 在有限的使用期限内不易腐烂;(iv) 不包含或包括受管控物或活物,例如动物、宠物和人类;(v) 不需要特别注意、许可、准许、授权、条件、环境和/或温度的特殊物品或商品。

6.3 客户是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拥有者,以及拥有将其存储在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授权,并随后指导货物的释放和/或交付。如果客户不是货物的所有者,客户特此确认,于存储服务期间,他始终获得货物真正所有者的完全许可、同意、授权和/或指示。

6.4 客户已全面检查和搜检仓库、存储位置、隔间、安全性、保安性、环境、周围温度和仓库状况,并对此完全满意。

7. 押金.

7.1 押金必须在聘用条款执行日期之前或当天,由客户全额支付给公司。

7.2 押金,仅能在存储届满日期之后以及所有货物被整理收集后;以及客户没有拖欠公司相关的款项的情况下, 退还给客户。否则,双方特此同意,公司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自由、得宜地没收和使用该押金。

8. 付款条件.

8.1 客户必须按聘用条款中所规定的费率支付该存储费和服务费。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货物均按月存储,直到存储届满日期。无论卸货日期或仓库签收单上的日期是何日,货物均仅在公司确认照顾,保管和控制之日后才被视为在公司已接受该货物。甭管有上述规定,以及依据受适用的报价中所包含的任何相反或附加条款的约束,(i)整月的存储费将适用于在一个日历月的第 1 天至第 15 天(含当日)之内收到的所有货物;(ii) 半个月的存储费将适用于一个日历月的第 16 天至最后一天(含当日)之间收到的所有货物;(iii)整月的存储费将适用于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存储的所有货物;(iv)客户提前要求在特定日期预留货物存储空间,则存储费用必须从预留日期开始征收。

8.2 手续费包括以下常规劳动:在仓库门口接收货物、将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将货物退回仓库门口取货、提取货物进行配送或放行,或客户要求实物库存时,或其他聘用条款中未明确包含的额外服务时所涉及的常规劳动。手续费必须在收到货物时付清。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卸载和装载货物的费用将另外收取。公司因接收和处理损坏货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不从仓库门口卸载或装载到车辆中的额外费用将向客户收取。当被要求释放的货物数量少于收到的数量时,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为每个订单或订单中的每件物品收取额外费用。

8.3 公司可以根据要求和约定向客户提供其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始终拥有权限依据所要求的其他服务征收额外费用。

8.4 对于任何滞期或滞留,卸载入境汽车、拖车或其他集装箱的任何延误,或获取和装载汽车、拖车或其他集装箱以进行出境运输的任何延误,公司概不负责。

8.5 如果公司代表客户支付任何合法的运输费用和/或发生任何其他费用,则客户必须立即全额偿还公司此类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在收到公司此类费用的发票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

8.6 客户必须提前支付每个存储期的所有存储费用和手续费,包括(i)第一天存储的第一个月或部分月份,以及(ii)接下来每个月的第一天。其他服务的所有费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十四(14)天内支付。

8.7 客户必须按每月欠款总额的 1.5%的利率支付所有逾期款项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率将从届满日期计算至全额清付。

8.8 客户必须向公司赔偿因收取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费用。除了本协议或法律下提供的所有其他赔偿外,如果客户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公司有权暂停任何货物的释放或停止履行任何服务。此外,公司有权在货物放行之前,要求客户以现金全额支付所拖欠的所有款项。客户不得因与本公司的任何索赔或争议而扣留任何应付款项。

9. 留置权.

9.1 针对客户所提交的货物,以及公司持有、保管或控制属于客户的任何和所有财产拥有,保管或控制公司应付和应付给公司的所有费用、预付款或金额,公司拥有留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费、手续费、报销、额外费用。公司将对货物拥有留置权,并可以拒绝放弃对货物的拥有权,直到所有费用或债务全额清付。

9.2 任何拖欠款项在公司书面要求付款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支付,公司可以(i)公开拍卖或私下出售或以任何其他合理方式出售货物,并且必须将此类销售的收益用于所欠金额;或(ii)以收购时货物的废金属价值的价格购置货物,并将该购置的价格应用于所欠金额。如果出售收益或收购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欠金额,则客户尚须对仍拖欠本公司的任何差额或未结余额负责。

10. 公司的责任.

10.1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损害、恶化、故障、损失、索赔、传票、诉讼、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和/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此类损害、恶化、故障、损失、索赔、传票、诉讼、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和/或侵权行为均直接和完全由公司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引起。

10.2 对于因库存短缺或货物不明原因或神秘失踪而导致的货物损失,公司概不负责,除非客户能证明此类损失是由于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根据适用法律,任何转换推定不得适用于与任何货物有关的损失,并且此类的转换索赔必须以实际的证据来证明公司有将货物转换为私用用途。

10.3 但凡依据本协议所提交的索赔,客户必须允许公司检查该要求索赔的任何损坏货物。

10.4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对本聘用制条款以及本仓库和存储服务协议的全部责任需以客户向公司支付的总存储金额为上限。

11. 不可抗力的因素.

11.1 当未能或延迟履行或执行此处的任何条款时,如果此类失败或延迟已超出公司的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或情况引起或导致的,公司将不需要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包括但不限制于天灾、洪水、火灾、地震、爆炸、政府政策、战争、入侵、恐怖威胁或行为、暴动或其他内乱、国家紧急状态、革命、起义、流行病、停工、罢工、政府实施的管制令或其他措施或其他劳资纠纷,或影响承运人的限制或延误,或无法或延迟获得足够或合适的材料、材料或电信故障或停电。

11.2 如果公司因本第 11.1 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而无法移动/交付货物,该货物则在实际移动/交付此类货物之前将被收取相关的存储费用。

12. 赔偿担保.

客户在此同意、保证并向本公司承诺,它将全额赔偿本公司免于承担任何因客户在本约定条款方面的任何不准确、违约、失实陈述或违反行为而遭受、招致或承受的损失的任何和所有索赔、诉讼、付款、担保、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缺陷、罚款、损失、费用(包括律师和客户的法律费用)、侵权和/或费用。

13. 终止协议.

13.1 除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赔偿方式外,公司可以在书面通知客户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倘若:(i)客户未能在届满日期时支付任何拖欠金额,;(ii)客户未能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所载的协议责任;(iii)客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或为债权人的利益启动或已经对其提起或已启动与破产、接管、重组或转让有关的程序;(iv)鉴于货物的质量或状况,该货物对仓库内的其他财产或仓库本身或人员构成危险。

13.2 无论是否给予或要求任何原因或理由, 公司可在提前 30 天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不对客户作出任何赔偿或责任)。

13.3 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客户必须在终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立即安排从仓库中移除所有货物,但须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拖欠的款项。如果客户不及时移除此类货物,公司可在免责的情况下,合法地处置该货物。

13.4 公司应在租赁期限最后一天之前的七(7)天内,对客户所租用的储存区域进行清洁状况检查。若发现任何废弃物或垃圾遗留在租用空间内,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垃圾/废弃物清理费用及任何适用的罗里垃圾箱(Roro Bin)租赁费用。上述费用需征收服务税(SST)6%。所有相关费用将在客户退租结算时从其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仍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客户须立即结清所有未付余额。

14. 保险.

客户全权负责并确保在公司存储的货物已完全投保并受到价值保护(若在存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的意外情况)。

15. 弃权和修订.

任何弃权、修订和/或变更于此聘用条款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由双方签署,方可生效。

16.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了一个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有关与此协议中所阐述的条款的先前协议。

17. 管辖法律.

本聘用条款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如有任何争议,各方必须服从马来西亚法院的管辖。

18. 个人数据.

客户不可撤销且需无条件地完全应允本公司:

(a) 向马来西亚任何有关当局(即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马来西亚信贷局、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国家登记处等)获取或验证所有提供给公司的任何客户文件和信息;

(b) 随时对客户及其个人数据进行信用/交易检查、CCRIS、DCHEQS、CTOS 和/或任何其他类似检查.

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客户都同意合作,给予完全同意,并促进公司进行的任何检查。

附件 3 — 担保和赔偿保证

通过签署此担保和赔偿保证:

1. 我,以下签署人,承诺作为此处指定的客户担保人(“担保人”)。

2. 我向公司承诺,我必须亲自保证客户将履行并完成其在聘用条款中与仓库和存储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否则,我必须对客户的违约和客户应付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逾期付款利息)承担个人责任。

3. 我进一步承诺全额赔偿公司所有因客户的失败和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诉讼、程序、索赔、要求、损害赔偿、费用和开销。

4. 我了解此担保和赔偿保证将始终有效力并存在,但凡:

(a) 客户仍欠本公司款项;和

(b) 本条款以及仓库和仓储服务协议仍然具有效力并存在。

5. 我承诺此担保和赔偿保证对我相应的继承人,个人代表,管理人和/或所有权继承人皆具有约束力。

已签署的 PDF 为本条款的正式版本。